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89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98年5月31日期滿。
扣案之電腦主機(伺服器)1台,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聲請書贅載銷燬)。
二、經查:依被告於偵訊時供述:伊自己並沒有上傳讓人下載,版面只是讓人家經由伊界面下載那些歌曲,但是他們並沒有把那些歌曲上傳到站內,伊電腦裡完全沒有這些歌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6589號偵查卷第269、270頁),並參佐諸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6589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架設芭比巴迪網站,並在該網站內提供版面供不特定網友張建立超連結至含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網站,供不特定人自芭比巴迪網站點選歌曲名稱後,即因得因網頁超連結等作用得以收聽下載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尚難認該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與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有所關聯,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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