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5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六一一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九號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六一一號所示之物(IC板一塊及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元),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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