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西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州 被告 莊秀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涉及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土地座落轄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上開約定不動產買賣之土地座落轄區為苗栗縣○○鎮○○段642-1、642-45、642-46、642-47、642-48、642-49、642-50地號,有該契約書附卷可稽。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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