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白明
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靜婷 、 白嘉琳 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