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被告 張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898元,應繳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279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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