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0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黃子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朱建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17日160,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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