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伸選任辯護人呂昀叡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伸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
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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