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 宋玫娜 附民被告 涂志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2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宋玫娜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唐玥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