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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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被告劉 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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