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計表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 律師
張顥璞 律師 陳建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峻墩 因返還會計表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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