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楊俊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萬金 、 李家東 、 李家鼎 、 李家榮 、 曹雪 、 李賢錄 、 李淑蓉 、 李進益 、 李張圓圓 、 李月卿 、 李月嬌 、 李欽德 、 李欽松 、 李欽雄 、 吳祺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分割與被告李萬金等人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按原告所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請求分割之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予以說明其等就系爭建物分割後可得之利益(應有部分比例)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以計算裁判費。又原告雖提出系爭建物之稅籍證明,惟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核徵稅費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尚難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據,自不得以之為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建物於起訴時即民國112年3月13日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房地鑑價報告、該房地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並說明系爭建物分割後可得之利益(應有部分比例)為何,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