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勞工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 莊清安 現於法務部○○○○○○○○戒治中被告 周廣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
黃榮村(考試院院長)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被告均屬自然人,非行政機關,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復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老長官要原告途中重新入伍,官拜中將,亦本人更為臺北憲兵隊隊長乙職」,足見非屬行政法院職掌之公法上爭議事件,性質上亦非屬得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核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情形,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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