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享泰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5年10月2日│63,399元│VC六三三三八三││││司│興分行│││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