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住桃園被告乙○○住臺北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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