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7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施得麟 上列受刑人因觀察勒戒案件,提起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被告施得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之觀察勒戒有所不服,因被告所犯施用毒品乃於新法施行前所犯,而新法實施後需適用對被告有利之法律,即在新法施行前所犯,當得以判處徒刑之宣告,且舊法使被告有得易科罰金之空間,對被告有利;被告已執行多件施用毒品案件,屬想像競合,如再裁定觀察勒戒,有違憲法一罪不兩罰原則,望法院處以徒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86號駁回抗告確定,惟該案現並未送觀察勒戒執行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則本件檢察官既未針對上開確定裁定執行,且被告聲明異議之內容亦係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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