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鄭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叁萬貳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雅萍於98年6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鄭雅萍共消費簽新臺幣32,023元,但於109年10月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3,99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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