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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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宏
周家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互為告訴人),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30號被告林聖宏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家榆女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址詳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家榆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晚間7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第2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西園路2段11巷口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況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又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行向行駛,適有林聖宏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同路同向第3車道行駛於周家榆之機車右後方,亦疏未注意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率爾以大約每小時60公里之速度直行至該處,見狀煞閃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雙方因而人車倒地,致周家榆受有右肩挫傷合併右鎖骨閉鎖性骨折、頭皮撕裂傷合併腦震盪、右臉、鼻子、人中、右手掌、右手背、左手背、右膝、左膝多處挫擦傷、下背及右髖多處挫傷等傷害;林聖宏則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左側手部開放性傷口、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左側踝部開放性傷口及左側前胸壁挫傷併多處肋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周家榆、林聖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家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有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被告林聖宏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2被告林聖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有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被告周家榆之機車發生碰撞;其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機車等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影像擷取畫面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2年10月11日北市裁鑑字第1123218960號函各1份證明被告周家榆騎乘機車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被告林聖宏無照駕駛且超速行駛,其等就本件交通事故均有過失之事實。5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告林聖宏、周家榆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聖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112年5月3日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周家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謝奇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周芷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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