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徐子傑被告李美薇(原名李若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三所示之利息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344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最後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2,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如連續2期所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視為全部到期。系爭信用卡繳款截止日為95年5月23日之帳單所列83,330元為被告最後一次新增消費,被告逾期連續2期未還款,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3,89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又被告於94年12月30日申請簡易通信貸款,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30日至99年1月23日止,分48期攤還,以每月為1期,借款利息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110年修法後變更上限利率為百分之16);被告不按約定期日還本付息或償還款項不足償還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應付款項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借款後第一期繳款即不足,其後未再繳款,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229,817元及其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另於92年1月6日向原告申請金融卡信用額度,與原告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500,000元為限度,循環動用期間,自92年1月6日實際額度啟用日起為期1年,每次期滿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擬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借款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104年修法後變更上限利率為百分之15),按日計算兼採固定利率計算;於額度動用後,每月應於當月繳款日截止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被告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6年10月26日還款600元後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9,14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金融卡信用額度申請書及特別約定條款暨約定書、繳款計算式、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依約定及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2,857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利息暨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逾500,000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餘欠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年利率計算期間年利率一153,89295年6月14日至104年8月31日20%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15%二229,81795年4月24日至110年5月20日20%110年5月21日至清償日16%三19,14897年1月10日至104年8月31日20%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15%合計40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