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富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富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40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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