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4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 丁大山 、 林瑞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安福捷商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