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康黃美淑 被告 彭美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