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71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查附卷之債權人公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所記載之債務人姓名為 李新妹 ,並非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指之債務人丙○○,經本院民國96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難以確定應以何人為正確之債務人,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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