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甲○○
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就本院94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111元(即100,000元/9人=11,1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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