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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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敬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敬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蕭敬恩易受誘惑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並斟酌被告持有毒品數量非鉅,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良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61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3顆(總淨重3.14公克、│被告持有之毒品,依毒品危│││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藥│驗餘淨重3.12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錠││段宣告沒收銷毀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729號被告蕭敬恩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送達: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7(代收人: 蔡明和 律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蔡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敬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凌晨,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內,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凱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3片後持有之。嗣於107年1月21日凌晨1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藥錠3顆(總淨重3.14公克,驗餘淨重3.12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蕭敬恩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扣案之紅色藥錠3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61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證,此外並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藥錠3顆(總淨重3.14公克,驗餘淨重3.12公克)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淨重
3.14公克,驗餘淨重3.12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檢察官蒲心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菁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