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號聲請人 程禎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凰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6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提出公司股東名冊影本;及陳報全體股東之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