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陳定軒 關係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呂淑珍 財產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英傑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淑珍財產清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