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佶達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000元│AC0000000│99年4月5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煒紘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0,108元│AC0000000│99年4月30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3│ 陳俊能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625元│AA0000000│99年3月5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4│盛暉汽車材料有限公│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3,000元│AH0000000│99年3月31日│││司│信用合作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