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許煌輝 被告 張双順 上列被告張双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煌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