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惠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惠如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惠如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289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