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龍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9月。其於民國104年6月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