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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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月、1年6月,合計刑期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