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爵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爵志於民國107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10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49,72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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