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耿裕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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