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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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宇澤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393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
765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宇澤因細故對告訴人 沈碧鑾 不滿,竟於民國105年7月5日21、22時許,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位於宜蘭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沈碧鑾告訴被告陳宇澤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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