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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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字第20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山警分偵秩字第09750053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位於桃園縣○○鄉○○路
○○○號之1之祥浤資源回收場之員工,該回收場經核准許可
之營業項目包含「資源回收物之銷售」,係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8條及特種工商業範圍表規定之「委託寄售及舊貨業」之
特種工商業。詎甲○○竟於民國97年4月17日14時及16時許
,在上址,向不知名男子買受所竊得之價值新臺幣(下同)
1萬元不銹鋼圓型維修孔蓋1只及價值3萬元鐵製庭園椅支
架4只後,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
條第1項第1款,故移請本院裁處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當
鋪、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
,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
1款固定有明文,然同法第18條亦規定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
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
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而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
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委託寄售
及舊貨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之營
業。」、「附記: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
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81年6月26日內政部(81)台內警字第818157號公告訂
頒之「特種工商業範圍表」可資參考)。是依上開條文公告
意旨,應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係以該營業主體或其營業
負責人為其處罰對象,至於受雇於該營業主體員工如有違反
本條項規定之非行者,因上開條文並未有處罰實際行為人規
定,自仍以該營業主體或其營業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三、經查,被移送人僅為該資源回收場之員工,並非該資源回收
場之負責人,依上開規定,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