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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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甲○○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高監 營裁字裁80-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於民國96年5月20日晚間10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該路384巷口,闖越紅燈,然異議人並未於96年6月間收到舉發通知單,而係至96年12月14日,始收到舉發通知單,並無逾期繳納罰鍰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逾期未繳,裁罰新台幣(下同)4,500元,與法未合,異議人願意繳納1,800元罰鍰,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騎乘上開機車,行經上開地點闖紅燈,
經裁決機關裁處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除異議人不否認確有闖紅燈事實外,復有舉發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高監自裁字裁80-NJ0000000號號裁決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J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該違規舉發通知單所寄發之地址係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
高雄縣○○鄉○○○路○○○巷○○弄○○號」,且異議人於96年間一直居住在上開戶籍地址,然因郵政機關按址送達時未獲會晤異議人,亦未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送達,郵政機關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
1項、第74條第2項規定,於96年6月14日寄存於仁武郵局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送達證書紙在卷為憑。復參以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上所載之住址亦係上開戶籍地址,堪認原舉發單位依異議人上開戶籍地址寄發舉發通知單,尚無違誤。衡以郵政機關係經常對外處理大量郵務之送達機關,有一定監督機制,所為送達郵件業務程序應係客觀而難以作假,且郵政機關與異議人當無嫌隙,亦不至憑空捏造上開送達經過,是縱異議人事後因故未自行向郵政機關領取舉發通知單,而無法得知應到案日期,致受前開裁決,亦屬異議人個人疏漏。
㈢另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
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規定之規定,是則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0號裁定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舉發通知單自送達證書所載寄存之日即96年6月14日起發生效力,而依卷附之本案裁決書所載,本件異議人應到案日期係96年6月30日前,卻迄至96年12月21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單,顯已逾到案期限60日以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原處分機關自得裁罰異議人4,500元之罰鍰。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決異議人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第1項規定,就異議人違規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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