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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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 王勝煌
王勇吉 王春明 被告 賴春旺
王福泰 王昭貴 王天賜 王美鳳 王福來 王琪鎮 蕭王 含笑 王秀菊 張 王秋貴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琪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更正後附表」內容,應更正如下:
㈠共有人 王文 繼承人欄關於「由王福泰、王昭貴、王天賜、王
美鳳等四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4分1)」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王福泰、王昭貴、王天賜、王美鳳等四人共同繼承(王福泰、王美鳳之應繼承分各為10分之2;王昭貴、王天賜之應繼分各10分之3)」。
㈡備註欄第四行「 王李女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李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