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花蓮縣 壽豐鄉農 │95年2月27日│39,000元│0000000│00000000││││會││││0│├──┼───────┼───────┼───────┼───────┼─────┼────┤│002│甲○○│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2月27日│81,900元│106089│45-6││││二信用合作社壽││││││││豐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