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勳
王秋廉 王燕飛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東昇
吳文彬 吳春盛 吳春泓 吳春松 吳東凌 吳佩蘋 吳東宜 吳佩容 劉家君 吳春發 吳東陽 吳秀美 戴欣儀 吳筱慧 吳家維 吳思樺 吳其倫 吳東山 吳東隆 吳東興 吳東和 吳柏緯 吳佩珊 吳東政 吳東陽 吳東朗 吳明秀 吳東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重訴字第37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08,197元(上訴人等地上物之面積為692.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8100元/平方公尺,計算式:692.37×8100=5,608,1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