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三柱 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g2;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1月至105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1月至105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配偶 陳佳玲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3年11月至105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