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唐安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上訴人宜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被上訴人百揚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德芳上開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陳瑞水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