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103號聲請人 曹育誠 聲請人 曹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曹江容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狀尾有加蓋印鑑章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及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惟未提出戶籍謄本,法院無從審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又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請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實有審慎確認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未附上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亦未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聲請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尚非無遺,故有再確認之必要。又聲請人曹毅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與母共同提出印鑑證明,並具狀代聲請人曹毅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附此敘明。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