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47號聲請人 蔡三貴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補正雲林縣四湖鄉關聖殿1019-7地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等資料,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繳納,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