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華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華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於民國106年7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華瑞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華瑞係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03年7月1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行方不明,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陳華瑞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陳華瑞為18年6月13日生,於103年7月16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亡字第112號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華瑞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此有本院112年6月26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陳華瑞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3年7月16日失蹤,計至106年7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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