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健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健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健偉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4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受刑人於110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8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85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