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麗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622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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