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吳棍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