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告 吳棍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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