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為上訴或抗告。本件抗告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