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9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德保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具狀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本院裁定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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