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俊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3年4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恐嚇│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中至下旬間│100年12月3日│100年12月3日│││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215號│第11215號│第11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742號(羈押折抵)│第2362號(羈押│第2362號(無押,尚未││││101.5.15至102.7.10、│執行)││├──────────┤102.10.11至102.11.3││││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妨害性自主已折抵5││││字第470號(編號1、4│月,剩292日,執行中││││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103.8.4至103.12.15)││││102.11.4至103.8.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52號│第11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4日│102年1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10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798號(無押)│第2363號(無押,尚未│││├──────────┤執行)││││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70號(編號1、4│││││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102.11.4至103.8.3)│││└────────┴──────────┴──────────┴──────────┘